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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員工離職需要什麼手續?

一、試用期員工離職需要什麼手續?

試用期員工離職需要什麼手續?

1.提前3天遞交手籤辭職報告給直接領導;

2.直接領導批准後轉交人事部,人事部轉交財務部備案;

3.試用期若交社保、公積金的,需辦理停保、公積金封存等手續,辦理結束後和離職證明等整理成離職資料;

4.交接工作完畢,公司離職流程結束,到人事部辦理離職手續,核算薪資,領取離職資料;

5.正式離職後,若有社保或公積金等手續需和離職單位人事部溝通辦理,如公積金轉移單用於公積金轉移等。

試用期是一種不確定的狀態,用人單位和員工都可以相對容易地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但並不意味着用人單位可以隨意解僱員工。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只需要提前三天告知用人單位,不需要用人單位同意與否,直接走人就行。如用人單位扣發你工資,可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再要回來就是了。

二、試用期沒簽合同離職有工資嗎

如果沒有簽訂合同就開始工作,工作時間超過一個月但是沒有滿一年的,單位或企業應該向勞動者支付兩倍的工資。如果單位違反規定,與勞動者簽訂了沒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就要自簽訂合同那天開始,支付勞動者兩倍的工資。

試用期要辭職的,必須提前三天告知工作單位。而且離職不需要理由、不需要任何的形式,只需要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即可。此外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剩下的工資,但要提前三十天告知工作單位。

如果員工向公司提出辭職的要求後,公司就因該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時候將員工的工資全部結清,如果員工沒有提前三十天告知單位的,會構成違法,如果給單位造成直接的經濟損失的,這個時候單位是可以讓勞動者承擔責任。這其中,試用期提前三天就好,勞動者可以靠快遞之類的方式告訴單位解除勞動關係。這個時候這些信件要留好,遇到公司不結算工資或者不辦理離職手續時,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問題。

要是用人單位用一些強硬手段來強制要求勞動者工作,或單位違法指揮,強制讓勞動者進行危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話,勞動者就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

綜上所述,試用期辦理離職需要提前進行申請,交接好自己的工作,帶領導同意簽署離職申請書後就可以離開了,且試用期內員工被扣工資的話,可以與公司進行協商,若協商不成,可到當地勞動保障的部門進行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