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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辭退試用期員工可以得到賠償嗎

一、疫情期間辭退試用期員工可以得到賠償嗎?

疫情期間辭退試用期員工可以得到賠償嗎

1、按照國家規定,疫情期間,公司和單位不能無故辭退員工,即使是試用期員工也是一樣的。

2、但是,這需要看單位辭退的原因是什麼,並且在試用期間是否違反了公司的相關規定,如果試用期員工違反了相關的法律規定以及公司規定,那麼辭退就是合理的,員工可以依法申請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受疫情影響的勞動關係如何處理?

(一)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醫學觀察期、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二)用工單位不得以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或者因政府採取隔離措施以及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人員中的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期間的工資待遇等參照用工單位直接用工的相關政策。

綜合上面所説的,疫情期間不管是勞動者的合同到期,還是勞動者因此不能工作都不能進行辭退,這種違法的辭退就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但前提也是在無故的情況之下,如果是因為勞動者的原因那麼所處理的方式也就會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