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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員工三期試用期可以辭退嗎

一、女員工三期試用期可以辭退嗎?

女員工三期試用期可以辭退嗎

女員工三期試用期可以辭退,勞動者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據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其中勞動者就包括處在三期期間的女員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處於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女職工的勞動合同。這是法律對“三期”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但並不意味在任何情況下,用人單位都不能與“三期”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據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該條中的“勞動者”當然也包括處於“三期”的女職工,且用人單位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也無須承擔調崗或培訓的義務

女職工處於“孕期、產期、哺乳期”,並非萬能的。對處於“三期”內的女職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嚴格限制用人單位適用非過失性解除或經濟性裁員,但並未限制用人單位適用過錯性解除。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相關規定,處於“三期”的女職工有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單位仍然有權依法解除:

1、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女職工未休授乳假,能否向用人單位主張加班費?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規定,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對於用人單位未安排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授乳時間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資存在一定的爭議。從性質上來講,授乳時間是法律賦予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並不能用支付勞動報酬的方式進行折算,司法實踐一般均不予支持。

若公司有女員工有懷孕、待產和哺乳期的,公司在平時安排工作密度和強度上應該適當減輕三期女員工的勞動負擔,並在此期間員工的工資待遇不得授予當地最低工資水平。三期女員工在工作期間也不要因為自己的特殊情況,就隨意無視公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