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勞動法代通知金是哪一條
勞動法保護的是勞動關係當中勞資雙方的合法地位和權益,但是相對的肯定是進一步提升了勞動者的某些權利,在我們擁有了比較寬廣的擇業自主權的同時,也約束了公司隨意辭退職工的這種做法。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必須要辭退的也要產生代通知金的,勞動法代通知金的規定是體現在勞動合同法第40條。
一、我國的勞動法代通知金是哪一條?
代通知金不是法律術語,是人們的一種習慣説法。所謂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的,應當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以代替通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對沒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的,需要額外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
為了防止“代通知金”的濫用,法律限定以下情形為適用範圍: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員工離職有哪些注意事項?
籤離職協議時細節問題處理
1、在協議中明確誰申請提出解除勞動關係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是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如果是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則需要向員工支付一年一個月標準的經濟補償金。
2、經濟補償金問題處理
如果涉及到經濟補償金的,根據《最高院關於勞動合同法的司法解釋三》第十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所以,只要雙方能關於經濟補償金達成一致,不是按法律規定的標準履行的,也可認為有效。
3、補償項目項目處理
協議中最好能羅列全部的補償項目,或者有“包括但不限於”以及“以後再無其他爭議”等表述,以便一次性全部解決。
通知手續需到位
關於通知手續的到位,最主要在於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情形,包括合同到期不續簽、員工違紀解除,特別是不辭而別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40條當中規定的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情況有三種,因為確實有一部分職工在患病以後雖然説醫療期也已經滿了,但是,不管是當前的工作還是調崗以後的都不能夠很好的完成了,當時雙方最理智的做法也只能是協商者解除了勞動合同,然後公司需要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的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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