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代通知金都有哪些法律規定
勞動法是為了保護我國合法的勞動者的相關權益的法律,我國的勞動者可以根據這一法律法規進行相應的勞動工作。那勞動法代通知金都有哪些法律規定呢,下面小編就這一問題為你做詳細的解答。
一、當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代通知金嗎?需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滿足該條款的,單位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合同的,需要支付一個月代通知金。
二、解除勞動合同後代通知金與賠償金是否可以並存?
代通知金與賠償金不能並存
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前提是: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時,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而代通知金適用的條件,是指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用人單位用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代替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的程序要求,也就是用人單位支付代通知金是在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下才發生的,而非在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之下產生。
三、勞動合同解除證明可以補辦嗎
可以到原單位與原單位協商重新補辦,原單位都是有備案的,也可以到當地勞動局服務窗口去申請補辦。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的勞動法規定。相應的勞動者在進行勞動合同解除時,用人單位應積極的給與勞動者這類勞動補償,卓偉解除合同的相關補償。但這類補償不與解除合同中的其他補償相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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