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勸退有代通知金?
一、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勸退有代通知金?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勸退是有代通知金的,當然還是需要我和代通知金支付的條件,也就是我國勞動合同法第42條所規定的,員工醫療期和不能夠勝任工作,以及客觀的情況發生了重大的變化,企業有權利選擇,支付代通知金來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了解除勞動合同時的經濟補償及標準。經濟補償的標準是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不足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通俗所説的N就是工作年限,1是指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1、並不是只要單位辭退員工,就要給經濟補償。在員工有法定過錯的情況下(比如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2、並不是給了經濟補償就可以辭人。單位辭退員工要有合法理由。如果沒有理由,員工可以要求雙倍於經濟補償的賠償(2N),也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至於代通知金,只適用於第四十條規定的三種情況(因病超過醫療期,不能勝任工作,客觀情況重大變化),單位解除合同又沒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的,必須支付。
二、單位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所謂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狹義的用人單位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的情形,是指符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下,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而實施的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勞動合同解除就屬於此類。具體包括:勞動者被證明在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隱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嚴重損失的;勞動者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簽訂勞動合同,就是建立了一種勞動關係,在法律上是受到保護的,不能夠隨意的進行接觸,當然當勞動者存在着重大過錯的時候,是可以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否則符合我國勞動合同法42條之規定,需要支付代通知金,或者是提前30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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