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代通知金的支付標準是什麼?
在一個公司,有些員工的工作能力比較差,經過培訓仍然不能在本職崗位上工作的,公司可以考慮辭退員工。這個時候,公司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到相關員工,並且支付一筆錢,也就是代通知金。那麼,勞動法規定代通知金的支付標準是什麼?我們通過本文一起了解下。
一、勞動法規定代通知金的支付標準是多少?
終止勞動合同代通知金是指在勞動合同終止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的,應該支付沒有提前通知的日期對應的工資的賠償,這是一種賠償責任。具體條文是《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這是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而造成員工的工資損失賠償,其歸責原則是以過錯責任原則。
在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時,可以用多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不是30天工資)代替這個提前通知期,主要是為了補償勞動者在失業時重新尋找工作所需要的時間的利益。但是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不合法,則其法律後果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被撤消,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那麼此時不存在是否支付代通知金的問題。
二、用人單位支付代通知金的情況有幾種?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因患病或負傷解除: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如果需要承擔賠償的話,勞動法規定代通知金的支付標準是一個月工資。實踐中,基本參考的是員工上個月的工資,如果員工是計件工資,拿提成的,單位可以根據員工過去一年的平均月工資支付。如果延遲支付,則要按天承擔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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