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司遣散是否需要代通知金?
在現代社會,我們國家的法律體系是在不斷的完善當中的,所以人們的法律意識普遍在不斷提高,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發生糾紛,也需要利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那麼,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司遣散是否需要代通知金?如果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一、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司遣散是否需要代通知金?
1、用人單位提前解散,依法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為在本單位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的標準。
2、代通金是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的情形方可適用。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其他法律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代通知金的支付,在勞動合同法第40條,當中明確規定了,存在這40條規定情形的時候,才可以進行試用,比如説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未提前通知勞動者的,如果公司宣佈解散,並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模式,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
-
辭職補償金計算方法和是否能免税
律師解答:能。律師解析:若勞動者因自己原因辭職的,用人單位不支付補償金;若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勞動者的,按二倍經濟補償標準進行賠償;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税。法律依據:《財政部、税務總...
-
兼職人員能否構成合法的勞動關係
律師解析:兼職人員也可以構成合法的勞動關係。如果兼職人員與用人單位均具有法定的主體資格,且雙方依法用工的,可以構成合法的勞動關係;但是勞動者在完成一個單位的任務時不能嚴重另一個單位的任務進度,否則另一個單位可以依法辭退該員工。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
曠工認定三要素是什麼?
律師解析:形成曠工的需要滿足下列條件:1、沒有按照用人單位的規定提供勞動。未到公司上班或者沒有考勤記錄並不等同於“未按規定勞動”。工作的地點一般是公司的辦公場所,但有些員工經常需要外出辦理業務,或者公司有幾個辦公地點,或者員工經公司同意可以在家辦公,也...
-
勞務關係和勞動關係如何界定?
律師解析:1、用工主體。勞動關係中的用工主體(統稱用人單位)主要是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及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勞務關係中的用工主體範圍則更為廣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2、主體雙方之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