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如何約定財產單獨處理
一、夫妻如何約定財產單獨處理?
夫妻協商好了的情況下以書面形式約定財產各自處理各自的即可。《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就是説法律允許當事人雙方在自願、平等的前提下,對婚前、婚後的財產關係或某項財產收入做法定財產之外的約定,即將婚前或婚後全部或一部分財產或所得約定為某一方所有。具體而言,要在協議中約定情緒以下幾點:
(1)約定的時間。法律沒有作出任何限制性規定,夫妻雙方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進行約定。
(2)約定的範圍。夫妻雙方可以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作出約定,也可以對雙方的婚前財產作出約定。但不得對國家、集體、他人的財產所有權進行約定。
(3)約定的內容。雙方既可以約定雙方的財產歸共同所有,也可以約定各自的收入歸各自所有;既可以約定雙方財產中的一部分為雙方共同所有,一部分歸各自所有,也可以約定一方財產的一部分歸另一方所有。
二、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1、女方在懷孕期間;
2、女方在分娩後一年內;
3、女方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
《婚姻法》規定的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兩部分,但在離婚方面又限制男方提出離婚的幾點規定,這並不是剝奪男方的離婚自由權,只是在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推遲了男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時間,在前述的三種情形消失後,男方仍可按《婚姻法》的規定提起離婚訴訟。
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確有必要”的情形比如男方認為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具體的“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可以參看審判實踐,具體審判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而定。
“確有必要”的情形如下:
(1)男方有確鑿證據證明女方婚後主動與他人發生關係而懷孕的,包括女方婚後賣淫,與他人通姦、姘居或而懷孕的;
(2)女方對男方的身體、生命有嚴重威脅的;
(3)女方對嬰兒有遺棄、虐待行為,不盡快解決對嬰兒將造成嚴重後果的;
(4)女方婚前患有不宜結婚的疾病,婚後經治不愈或不宜生育的;
(5)女方出走下落不明的。
婚內財產協議的具體寫法取決於夫妻兩個人自己的協商方案,關於這個問題沒有什麼特別統一的規定,想要各自保管各自的財產也無可厚非,這樣的話夫妻兩個人在財產處理的問題上就互不干涉了。不過,如果財產是各自單獨保管的,債務問題也要提前約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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