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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試用期員工有經濟賠償嗎

一、辭退試用期員工有經濟賠償嗎

辭退試用期員工有經濟賠償嗎

用人單位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辭退試用期員工,沒有補償,如果用人單位以其他原因辭退勞動者的,可以獲得經補償。辭退原因為能力不足是要經過相應的考核,沒有的話視為違法辭退可以要求賠償金。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試用期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提前幾天通知員工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無需提前通知,但前提是用人單位必須提供有效的證明。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一切法律後果。

不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不僅勞動者可以主動辭職,用人單位也可以將勞動者開除。但是《勞動合同法》中也規定了,單位辭退試用期勞動者的情形。若是符合法定的情形,單位辭退勞動者,則並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反之,單位違法辭退勞動者的,往往需要支付勞動者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