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勞動工傷 > 勞動關係

試用期辦理入職後還能不能辭職?

試用期辦理入職後還能不能辭職?

大部分人在一個公司入職後,首先進入的應該是試用期,試用期顧名思義,就是在這段時間內測試員工是否符合公司的需要。如果符合需求,公司就將其留下;如果不符合,就將其辭退。這是站在公司的角度來看的,站在勞動者的角度看,試用期辦理入職後還能不能辭職?今天我們來看這個問題。

一、試用期辦理入職後還能不能辭職?   

試用期勞動者可以辭職。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勞動者考察用人單位是否適合自己的期限。試用期內,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不適合自己的,在用人單位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法定過錯的情形下,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合同,也可以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

法律賦予了勞動者試用期間在用人單位無法定事實下單方解除權,勞動合同履行期間,不需要特定的事實發生,不需要任何理由,勞動者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無需用人單位同意,可以解除合同。法律雖然沒有規定應當書面通知,但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建議書面通知,並有效送達用人單位人力資源部,保留送達證據。

二、相關法律鏈接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由此可以看出,試用期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的過程,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相關規定,在試用期辭退勞動者,勞動者也可據規定在試用期內辭職,但是要在己方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才可以這麼做。建議大家在面對試用期辦理入職後還能不能辭職這樣的問題時,在做出決定前,先諮詢一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