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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加盟店勞動關係如何認定?

上海加盟店勞動關係如何認定?

上海市商業發達,很多品牌都發展了不少加盟店或者直營店。一般來説,加盟店歸總部管理,加盟店招用員工,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可是有的加盟店違規操作,為了減少用工成本,不和新員工簽署合同。那麼,上海加盟店勞動關係如何認定?小編結合勞動法相關知識給大家講一講。

一、上海加盟店勞動關係如何認定?

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一般來看,連鎖經營通常採用直營店和加盟店兩種模式。不管這兩種模式在運營管理、法律性質及員工勞動關係歸屬等方面存在哪些不同,認定與誰建立勞動關係,歸根結底還是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的規定進行認定。

勞動者到本案類似連鎖經營企業工作時,應當查明企業的經營性質,明確用工主體,主動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並妥善保存,以免出現類似本案中用人單位以個體工商户進行加盟而規避用工責任的情形。同時,員工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應保留好相關證據,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二、勞動仲裁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指當事人因勞動爭議糾紛要求保護其合法權利,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否則,法律規定消滅其申請仲裁權利的一種時效制度。

2008年5月1日後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對於2008年5月1日前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有關仲裁時效和起訴的規定及適用《勞動法》。《勞動法》關於仲裁時效規定於第八十二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綜上所述,加盟是很多商家佔領市場的一種手段,加盟店可以自主招人,沒有書面合同的話,可能構成事實勞動關係。上海加盟店勞動關係認定要根據三個標準,比如員工提供了實際勞動、拿到了相應報酬,並且雙方具體主體資格。這裏也提醒大家,到加盟店打工,要向對方提出簽訂書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