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的法律定義是什麼?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存在僱傭和被僱傭的關係,就説該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屬於勞動關係,這其實只是勞動關係的一種。在法律上,通常會出現基於勞動關係的個人和單位之間的糾紛,需要通過法律的途徑來解決問題,勞動關係的法律定義是什麼?
一、勞動關係的法律定義是什麼?
勞動法中所稱的勞動關係,包括勞動合同關係和事實勞動關係。勞動合同關係應是指機關、企業、事業、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依照勞動法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使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指定的工作,並獲取勞動報酬和勞動保護所產生的法律關係。事實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雖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實際履行了勞動法所規定的勞動權利義務而形成的勞動關係。
1、它的主體雙方具有平等性和隸屬性的雙重性質。勞動法律關係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在勞動法律關係建立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是平等的主體,雙方是否建立勞動關係以及建立勞動關係的條件由其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依法確定。勞動法律關係建立後,勞動者是用人單位的職工,處於提供勞動力的被領導地位;用人單位則成為勞動力使用者,處於管理勞動者的領導地位,雙方形成領導與被領導的隸屬關係。
2、勞動法律關係具有國家意志為主導、當事人意志為主體的屬性。勞動法律關係是按照勞動法律規範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形式形成的,既體現了國家意志,又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共同意志。勞動法律關係具有較強的國家干預性質,當事人雙方的意志雖為勞動法律關係體現的主體意志,但它必須符合國家意志並以國家意志為指導,國家意志居於主導地位,起統帥地位。
3、它具有在社會勞動過程中形成和實現的特徵。勞動法律關係的基礎是勞動關係。只有勞動者同用人單位提供的生產資料相結合,實現社會勞動過程中,才能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勞動法律關係。實現社會勞動過程,也就是勞動法律關係得以實現的過程。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認為的勞動關係就是僱傭關係這一觀點其實是有誤的。嚴格來講僱傭關係並不等價於勞動關係,有勞動關係的個人和單位之間必須存在行政隸屬關係,而在僱傭關係中行政隸屬關係不是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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