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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保密協議沒有補償金是否有效?

由於一些勞動者的工作內容涉及到企業的核心技術,屬於商業機密,所以很多企業在員工想要離職的時候會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企業支付一定的補償金,員工則需要保守企業的祕密。但是很多人在與企業簽訂保密協議的時候並沒有約定補償金,那麼離職保密協議沒有補償金是否有效?

離職保密協議沒有補償金是否有效?

一、離職保密協議沒有補償金是否有效?

生效。

競業限制期間不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除協議。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它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保密事項,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由此可見,保密協議的經濟補償,是在競業限制期間。勞動合同履行期間,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是勞動者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是否支付保密費均不受影響。但勞動關係解除之後,競業限制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保密協議沒有約定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且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除競業限制約定並支付3個月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二、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以上便是對問題離職保密協議沒有補償金是否有效的簡單介紹,從文章中不難看出,沒有約定補償金的保密協議也是生效的只是勞動者可以要求企業支付一定的補償金,所以大家在簽訂保密協議的時候還是需要認真閲讀保密協議的內容之後再簽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