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勞動工傷 > 勞動合同

離職後公司沒拿經濟補償金,違反保密協議還要

離職後公司沒拿經濟補償金,違反保密協議還要

公司可以與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一般在勞動者離職之後,公司需要按約定拿經濟補償金。不過,實踐中有些公司不肯按約定給經濟補償金,導致有些勞動者直接違反保密協議約定,這樣勞動者可能會需要支付違約金。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勞動者只有下面兩種情形需要給違約金: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所以勞動者違反保密協議約定的,是需要支付違約金的。

當然,因為是公司那邊先違反了約定,沒及時支付經濟補償金,這樣的話,其實勞動者可以先去申請終止保密協議,那麼後面在違反保密協議了,也就沒支付違約金的事了。

事實上,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公司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一旦發現公司不肯積極拿經濟補償金的,千萬不能同樣以違反約定對待,這樣子的話,還是不能避免支付違約金。

當然,在支付違約金的時候,才意識到公司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的,雖然保密協議的約定是由雙方約定的,但並不意味着就不能做任何更改。我們民法典中約定合同違約金可以自主約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所遭受損失30%,超過30%的,可以請求法院適當予以減少。

所以,現在你要是發現公司要求給的違約金過高的,那麼你可以請求法院適當降低。一般法院會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