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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協議離職後可否不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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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協議離職後可否不予以補償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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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協議離職後可否不予以補償?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 高級管理 人員、 高級技術人員 和其他負有 保密 義務的人員,在勞動合同或者 保密 協議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祕密事項,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實行不超過兩年的禁業限制期。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上文的內容是我給出的關於保密協議離職後可否不予以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