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約定競業限制補償金的協議是否無效
一、沒有約定競業限制補償金的協議是否無效
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勞動者應當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但未約定是否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或者雖約定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但未明確約定具體支付標準的,基於當事人就競業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認為競業限制條款對雙方仍有約束力。補償金數額不明的,雙方可以繼續就補償金的標準進行協商;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此前正常工資的20%至50%支付。
可見,未約定補償金,競業限制並非天然無效,雙方可以補充約定或通過仲裁及審判機構量裁,其根本目的是為了通過維持競業協議效力來保護企業知識產權。
二、什麼人可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的義務主體只能是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用人單位不得與上述人員以外的其他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否則該約定就是無效的。
在“競業限制”協議中,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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