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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法人資格存不存在?

一、分公司法人資格存不存在?

分公司法人資格存不存在?

分公司並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所以分公司通常情況下只有負責人,在分公司違規運營的情況下,分公司的負責人和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要對直接追責。由此也應該知道,其實分公司在法律上根本就不能獨立的去參加民事訴訟的。

分公司沒有法定代表人,只有負責人。

我國《公司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就是説,分公司不能自行參加民事訴訟,它不具有法人資格。

分公司是指一個公司管轄的分支機構,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雖有公司字樣但並非真正意義上的公司,無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後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作為法人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在公司內部按照經營業務的分類及地域範圍,釆取設置分支機構的管理方式,進行合理分工。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該總公司承擔。

二、法人代表與股東的區別有哪些?

簡單説,法人是企業的負責人。股東只是公司的資金投入者。在一般的公司管理中,法人享有經營管理的權力,而股東只是投資者,不能對公司業務進行經營和管理。在跟其他公司籤合同時,只有企業法人簽字才有效。股東不具備經營權。如果將來企業出現問題,要是倒閉的話,企業的財產將有股東投資入股的份額進行分配。這時,法人只是經營者,不能對企業財產進行分配。

1、股東:是公司的投資者,由股東構成股東會,而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務。有限責任公司必須有股東會機構,但外商投資設立的有限公司法律規定只設董事會,由董事會代行股東會的權力,國有獨資公司也不設股東會,重大問題由董事會請示國家授權的機構決定。股東會不是公司的常設機構,股東因故不能參加股東會時,可書面委託他人代為行使權利。

2、法人:生活中人們説到法定代表人時總説成法人。但在法律上,兩者是完全不同的主體。

法人是指民法賦予權利能力的基於成員或者獨立財產所形成的團體,不是單個的自然人。民法學將基於成員的團體稱為社團,其成員相應稱為社員;基於捐助財產以財產為成立基礎的團體稱為財團。但我國《民法通則》將法人定義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並將法人分為企業法人和非企業法人。後者分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各類公司都是企業法人,但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是法人。

法人作為團體,要像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那樣以自己名義參與生活、介入市場,必須設有法人機關。法人機關由意思機關、執行機關、代表機關和監察機關構成。法定代表人實際上是法人機關中的代表機關的擔當人,是一個自然人。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對外活動的當然代表,其行為即為法人的行為,所以《民法通則》規定:法人對代表機關及其他經授權代表法人者實施的行為,負擔責任。

法定代表人和法人的代理人也不同。除法定代表人以外,代表法人進行對外活動,必須有法人合法授權,否則其行為不能視為法人的行為。

綜上所述,公司發展良好即會成立分公司,而一個公司只會有一個法定代表的,所以分公司是沒有法人資格的,即沒有法定代表人,只有公司代表獨立的法人在對外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分公司只有相應的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