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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經理辭退員工可以嗎?

一、部門經理辭退員工可以嗎?

部門經理辭退員工可以嗎?

員工的直屬管理者口頭辭退員工,在仲裁案件中會被認定為公司的意願,除非公司有書面文件證明該崗位管理者沒有解除員工的權力。也就是説,部門領導理論上沒有辭退或開除員工的權力。辭退員工除了要有離職申請表外,還應該有各各部門的簽字審核文件,所以只有部門經理的簽字不算是完成辭職流程。在辭退員工和解除勞動合同時,都應該由用人單位加蓋單位印章併發送給員工本人的相關信函,如此來講,員工手上的辭退依據就不具有辭退的法律效用。

二、被公司無故辭退後怎麼維權?

1、被單位無故辭退的,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押金、違法解除的賠償金、工資、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入職的第2個月開始,最多11個月)、加班工資等;從員工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2、勞動爭議,有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是關鍵,例如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税局打併蓋章的個税完税證明、用人單位為你辦理的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或老闆簽字的的書面材料等;

3、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身份證複印件、相關證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或營業執照複印件。立案後,開庭,然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

三、公司可以預告辭退的情況有幾種?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綜上所述,在工作過程中,如果部門經理認為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的,可以向人事部門提議辭退,經理並不能直接將其辭退,否則就是違反了勞動合同法規定。公司辭退員工,要提前通知並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被非法辭退的,員工可以去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