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和員工談辭退的規定是什麼?
一、試用期和員工談辭退的規定是什麼?
試用期和員工談辭退的規定是用人單位需要提前三天和員工當面的談。與部門經理確認人是否真的不合適,鑑於工作態度認真,看公司是否有其他合適的崗位可以進行調崗,最後再考慮辭退。
請用人部門對該員工進行試用期轉正考核,拿到實質的該員工不符合崗位要求的證據。
與員工做離職面談,聽聽如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自我評價,以及在工作上碰到的困難,肯定他在這段時期內工作上的努力。
告知員工試用期轉正考核結果,提出他與崗位之間仍存在差距,認為他並不符合企業的用工要求。
二、試用期內辭退員工應注意什麼
約定明確的錄用條件。用人單位解除試用期員工合同的關鍵,是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這也是法律賦予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辭退勞動者的一項特權,用人單位對此應充分重視並靈活運用。設置錄用條件實踐中主要看兩方面:一是用人單位對某一崗位的工作職能及要求有沒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單位對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表現有沒有客觀的記錄和評價。
試用期屆滿前,企業必須對試用期的員工去留做一個選擇,如果不太符合錄用條件的,需要按照“從嚴控制”原則,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慎重決定試用期內是否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為避免風險,提供專項培訓前可提前終止試用期。
用人單位以試用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把握好時機。勞動部《對關於如何確定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的覆函》中明確指出:“對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超過試用期,則企業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一旦試用期結束,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僱員工,這時只能依勞動合同的約定或《勞動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在現實生活當中,現在試用期的規定是越來越多了,很多的用人單位希望試用期越來越長,主要還是因為在試用期是可以將工資福利待遇降低的,但是對於勞動者這個方面來説的,話費用自己的權益也是需要得到保障的,一般情況下不會發生辭退的這種現象。
-
臨時工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律師解答:存在勞動關係。律師解析:臨時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就建立了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雙方應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由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
-
勞動法解僱職工補償標準
律師解析:勞動法解僱職工補償標準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
-
孕婦解僱補償的規定
律師解析:解僱孕婦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需要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女員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否則應當支付相應的經濟賠償。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
-
一個月遲到6次被開除,合法嗎?
律師解析:一個月遲到6次被開除,合法。若公司明確規定多次遲到予以辭退,則公司可將勞動者解除。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如果員工經常遲到,公司以這個理由辭退員工的,是合法的,公司也不需要向員工支付賠償金。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