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試用期辭退員工規定是什麼?
一、最新勞動法試用期辭退員工規定是什麼?
最新勞動法試用期辭退員工規定是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能夠做出這樣的一種辭退,比如説在試用期過程當中發現確實勞動者不符合我們單位招聘的條件,不能夠勝任一些本職的工作,所以也需要提前的通知勞動者。據瞭解,公司主動辭退職工中,基本都是勞動者出現了錯誤的,甚至是違法的情況,這種情況下公司是會主動辭退職工。但是一些企業的管理者也會存在這樣的錯誤,只不過錯誤不大而已。但是有的企業管理者對於辭退員工的規定並不熟悉,甚至是有錯誤的觀念,比如,有的企業管理者在試用期隨便把試用期的職工辭退了。反之我們可以列舉看似正確的辭退情況來做分析。比如説,是職工違紀,這時企業管理者可以主動辭退職工;但是還是要符合相關的程序的。只要是公司給被辭退的職工經濟補償金並且要在辭退前提前一個月通知,在這種情況下,企業管理者可以主動辭退職工。
我們從中都可以看出,這些都是對不正確的做法。在企業的實際管理中是應當避免和防止的。實際中我們常常可以看到,許多由於企業管理者不懂辭退的規則辭退員工而引起的勞動仲裁或者是訴訟糾紛。這就告誡我們能在企業的管理中要特別注意辭退員工的規定。
二、違法的公司主動辭退職工主要表現為下面具體情形:
(1)、公司主動辭退職工職工事實依據不充分的情形;
(2)、公司主動辭退職工職工法律依據不準確的情形;
(3)、公司主動辭退職工職工操作程序不合法的情形。
我們可以看出三種違法的公司主動辭退職工,往往會給給公司帶來不利影響。
根據現行《勞動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分為下面情形:
(一) 對於勞動者和公司通過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雙方完全遵守着;意思自治原則。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與勞動者所在公司如果協商一致,就可以自願解除勞動合同。
(二)第二種情況就是用人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這種情形想又分不同的情況:
1、用人公司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a、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認定為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
b、勞動者在僱傭期間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情形,又或者是用人公司規章制度的情形;
c、對於嚴重失職等,總之給所在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情形是可以被動單方辭退的;
d、對於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這不是歧視,而是一個人的信譽)情形等。
在當代社會一般情況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如果相處的比較好的話,那麼這樣的一種勞動關係是可以持續的來進行下去的,當然用人單位不清楚勞動者的基本狀況之下,會進行一個試用期的約定,也就在這個試用期過程當中來進行一個合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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