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試用期辭退規定是怎樣的?
一、公務員試用期辭退規定是怎樣的?
公務員試用期辭退規定是在一段時間內是不能夠再次的重新報考公務員這樣的一種職務的,公務員試用期辭職,首先不再具有公務員身份。其次,辭職滿3年後才能再次報考公務員。
公務員試用期規定:
《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第三十條規定,“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內,由招錄機關對新錄用的公務員進行考察,並安排必要的培訓。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任職;試用期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公務員不得辭去公職;《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新錄用公務員在機關最低服務年限為五年(含試用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八十三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併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二、哪些情況公務員不能辭職: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公職:
(一)在涉及國家祕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上滿國家規定的脱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三)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很多的高校畢業生,他們對於公務員這樣的一種職位還是非常的嚮往的任務,公務員是一個非常穩定的職業,但同時也需要明白的是公務員他也是有一定的試用期規定的,如果在試用期當中存在錯誤依然會面臨着辭退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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