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企業辭退員工規定是什麼?
一、試用期企業辭退員工規定是什麼?
試用期企業辭退員工規定是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勞動者。試用期和員工談辭退的規定是用人單位需要提前三天和員工當面的談。與部門經理確認人是否真的不合適,鑑於工作態度認真,看公司是否有其他合適的崗位可以進行調崗,最後再考慮辭退。
請用人部門對該員工進行試用期轉正考核,拿到實質的該員工不符合崗位要求的證據。
與員工做離職面談,聽聽如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自我評價,以及在工作上碰到的困難,肯定他在這段時期內工作上的努力。
告知員工試用期轉正考核結果,提出他與崗位之間仍存在差距,認為他並不符合企業的用工要求。
二、試用期內辭退員工應注意什麼
約定明確的錄用條件。用人單位解除試用期員工合同的關鍵,是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這也是法律賦予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辭退勞動者的一項權,用人單位對此應充分重視並靈活運用。設置錄用條件實踐中主要看兩方面:
一是用人單位對某一崗位的工作職能及要求有沒有作出描述;
二是用人單位對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表現有沒有客觀的記錄和評價。
試用期屆滿前,企業必須對試用期的員工去留做一個選擇,如果不太符合錄用條件的,需要按照“從嚴控制”原則,在試用期內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慎重決定試用期內是否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為避免風險,提供專項培訓前可提前終止試用期。
用人單位以試用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把握好時機。勞動部《對關於如何確定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的覆函》中明確指出:“對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超過試用期,則企業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一旦試用期結束,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僱員工。
試用期員工的勞動方面的權利,依然是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需要予以保護的,不能夠對於試用期員工進行隨意辭退。法律當中規定的,試用期員工需要提前三天予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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