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分包確認勞動關係的確認是怎樣的?
對於建設工程,通常都是由建設單位將其發包給施工單位,然後施工單位進行施工建設。可是有時會出現這樣的情況,施工單位又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給不具有相應建築施工資質條件的實際施工人,再由實際施工人招收工人完成施工,這時就會產生一個問題,即施工單位與違法分包人招用的工人是否形成勞動關係,下面小編將為大家介紹,違法分包確認勞動關係的確認是怎樣的?
違法分包確認勞動關係的確認是怎樣的?
一、如何確認違法分包?
違法分包主要指:
(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的主體結構的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
(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
二、如何確認勞動關係?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三)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係,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四)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是不允許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因此,如果建設工程公司將工程分包給他人,是屬於違法分包的。但是,因為被分包的人與其並無直接勞動關係,所以,勞動權利是無法得到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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