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勞動關係的法律解釋是怎樣的
與用人單位構成勞動關係,是勞動者受到勞動合同法保護的前提。勞動關係除了由勞動合同確定以外,還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來確定。那麼確定勞動關係的法律解釋是怎樣的呢?本站為您整理了這篇文章,幫助您瞭解這方面的知識。
一、確定勞動關係的法律解釋是怎樣的
《關於審理勞動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規定,“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係處理。”
這四類人員和新的用人單位之間形成了穩定且持續時間長的關係,要受其管理;新的用人單位支付報酬是按月發放工資。因此,把這種關係認定為勞動關係是合理的。
根據司法解釋,對於停薪留職、提前退休、下崗待崗、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新的用人單位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在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時,要進行工傷賠償;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要支付賠償金等。
二、如何確認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方面證據證明的內容包括:如何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何時起雙方建立用工關係兩方面。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二項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條,“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第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證據規定》第七十五條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綜上,證明勞動關係方面的證據一般包括:勞動合同;工資打卡記錄、單位蓋章的工資條、單位蓋章的職工花名冊;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記錄;用人單位發放的工作證、上崗證、考勤卡、工作服等;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用人單位蓋章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此外,加蓋公章的記載有勞動者名字的用人單位文件、加蓋公章的用人單位與其它單位簽訂的有勞動者簽名的合同、在勞動者工作中形成的加蓋單位公章的在他出留存的有勞動者簽名的資料、錄音、錄像、照片,都可以作為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
為您提供了確認勞動關係的法律依據,並且在上文整理了確認勞動關係需要的證據材料。如果您在這方面還有任何疑問的話,請您來電諮詢本站,我們的律師將會為您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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