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勞動關係訴訟管轄地如何確認?
一、確認勞動關係訴訟管轄地如何確認?
勞動爭議發生後,大家首先都會想到申請勞動仲裁,但是該向哪個地方的勞動仲裁委申請呢?或者説向哪個地方的勞動仲裁委提出申請比較有利於已方訴訟呢?筆者建議通過以下幾個方面來對照確定:
1、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這裏的用人單位所在地指的是用人單位的註冊地,用人單位的註冊地與經營地不一致的,則由經營地管轄;
2、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3、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處理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4、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無管轄權為由對勞動爭議案件不予受理,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經審查該勞動仲裁委對案件確無管轄權的,應當告之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
(2)經審查該勞動仲裁委對案件有管轄權的,應當告之當事人申請仲裁,並將審查意見書面通知該勞動仲裁委,勞動仲裁委仍不受理的,當事人就該勞動爭議事項起訴的,應予受理;
二、開除員工爭議怎麼處理
受到開除處分的職工對處分不服,與企業發生爭議,就稱為開除爭議。在判斷現實生活中的勞動爭議是否屬於開除爭議時,應主要看企業最終處理結果,而不是看其處理的原因。用人單位開除職工的原因、依據多種多樣,有的因職工違反紀律,有的是因職工破壞了企業規章(包括分房規定、計劃生育規定等),有的是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的是依據《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暫行規定》,也有的是依據企業規章。
無論用人單位以何種理由、何種依據,也無論理由、依據正確與否,只要是對職工實施了開除處分,就涉及職工最大的勞動權利,職工對開除處分不服而發生爭議,就屬於開除爭議。按照《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只要爭議當事人提出申訴,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就應當受理,而不應以開除的原因、依據不當或受理後很難處理作為不予受理的理由。
勞動法會在各個方面保障着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各項權益,如果在勞動合同期內,勞動者出現了工傷等意外情況下,是可以申請工傷賠償的,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或者在支付金額上產生糾紛時,勞動者是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的申請,以此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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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證能證明勞動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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