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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自用工之日起籤合同嗎

已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自用工之日起籤合同嗎

一、已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自用工之日起籤合同嗎?

1、《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在解除勞動關係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

3、《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確定勞動關係的證據有哪些?

如果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沒有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的,就要注意收集以下證據了,以備不時之需。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歸納來説,勞動者就是要注意收集自己的收入憑證、與用人單位有關的身份證明、用人單位的招工材料、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管理的證明、其他可以作為旁證的證明。需要特別説明的,用人單位的報銷憑證等、因公傳遞的電子郵件等也屬於有效證據。總之一句話,能證明自己在用人單位工作過的各種東西。

三、籤勞動合同要注意哪些?

(一)要明確職務和崗位,否則,用人單位會利用調職的方式,變相壓迫你主動辭職,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打發你。

(二)要防止用人單位不斷用換崗位的方式,反覆延長試用期,因為同一個崗位同一個人不能適用兩次試用期,而換崗位就沒有限制了。

(三)要在勞動合同中明確最低的工資標準,最好能將年終獎用條款固定下來,作為工資的一部分。由於我國暫時沒有對年終獎定性,這個法律空白有可能被用人單位利用,將來成為剋扣薪水的一種方式。

(四)要了解用人單位是否給員工辦理社會保險。如果沒有社保,等於工資減去很多,還不能享受國家和單位的社保福利。

用工時間和籤書面勞動合同的時間在很多情況下都是不吻合的,剛入職的職工還沒有確定是否要真正在公司工作下去,而且公司不經過試用期也無法確認該職工的技能等各方面是否就符合公司的實際需求。而《勞動合同法》就給予了雙方一個月的考察期,一個月之內籤合同完全都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