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這種説法對嗎?
用人單位招聘新人時,首先會跟新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以此來建立勞動關係,而用人單位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是法律明文規定,不得更改。因此,如果用人單位在這方面對新入職員工進行為難刁難,入職員工是可以通過法律的手段進行維權。
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這種説法對嗎?
勞動法領域中最基本的概念便是勞動關係,只有存在勞動關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才要受勞動法律的規範,才要適用勞動法律的相關規定。如果不存在勞動關係,就談不上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也談不上勞動法律的適用,因此勞動合同法首先研究的就是勞動關係什麼時候成立。
所謂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建立的社會關係。將實際用工作為建立勞動關係的標準有其合理性,是勞動關係的應有之義,同時也有利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法律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係的唯一標準是實際提供勞動。換言之,只要勞動者實際提供勞動,用人單位實際用工,就建立了勞動關係。不論勞動者是否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將受到同等的保護,這種理解實際上否定了原來實踐中關於事實勞動關係的概念。而我們的勞動關係建立方式也分為以下三種:
1、勞動者在實際提供勞動的同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實際提供勞動的同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簽訂期、勞動關係建立期和實際提供勞動期三者是一致的。
2、書面勞動合同簽訂在前,實際用工在後
書面勞動合同簽訂在前,實際用工在後的,勞動關係自實際提供勞動之日起建立。勞動關係的建立後於書面勞動合同的簽訂日起,勞動關係建立日期之前的書面勞動合同只具有合同效力,如果合同一方違約,按照民法規定追究其違約責任。
3、實際用工在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在後
實際用工在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在後的,勞動關係早於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的建立不受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影響。本法還專門針對這種情形作了規範,通過經濟措施,促使用人單位早日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章第七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己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此,對於執法部門和司法部門而言,不能因為勞動者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拒絕加以依法保護。
所以,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是根據實際用工時間來確定,在明確了這樣的一層含義之後,在自己以後的工作中便不會再受這樣的困擾,也不會被一些不法公司所欺騙,當然,用人單位也可以根據勞動法來約束不講道理的職工。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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