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中的孕婦可以隨時辭職的嗎
一、單位中的孕婦可以隨時辭職的嗎
勞動者主動辭職的與是否懷孕無關,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而如果孕婦要隨時辭職的話,則必須要符合規定的情形要求才行。否則必須要按照上述規定時間,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否則因此給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的需要作出賠償。
二、可以隨時辭職的情形有哪些
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用人單位具有以下三種情況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
2、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通常,在用人單位有違法行為、損害勞動者合法利益的行為時,那麼允許勞動者隨時辭職。但如果勞動者僅僅是懷孕了,以此就要隨時辭職的話是不行的,因為不符合法律的規定。當然,在勞動者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也不能隨便辭退勞動者,除非是符合規定的情形,比如,懷孕女員工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有犯罪行為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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