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可以隨意開除孕婦嗎
一、單位可以隨意開除孕婦嗎
孕期的女職工是受到法律保護的,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辭退懷孕期間的女職工。
1、女職工在懷孕期、哺乳期、產期的,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也不得與之解除勞動合同。
2、法律規定,女職工如果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即使《勞動法》第二十六條、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出現,用人單位也不得與之解除勞動合同。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即使在經濟性裁員和企業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也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3、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4、女職工的勞動合同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到期的,應自動延續到女職工“三期”屆滿為止。
二、女職工產假一般怎麼休
一般情況下最少為90天。其中產前假15天,產後假7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台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產前假不足15天的,與產後假合併使用。
另外,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24週歲以上的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15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10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30天。
如:李某在公司上班,其於25歲結婚,於26歲初次生育第一胎,並且生育時做了剖腹產,在生育後30天內就去計生局辦理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那麼,李某的產假共為:
1、法定最低限90天。
2、難產15天。
3、晚育15天。
4、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另加30天。那麼李某產假共為5個月,150天。
根據相關法律中的規定,不能很絕對的説用人單位就一定不能開除孕婦,只是説此時不能以女職工懷孕為藉口而進行開除,但要是懷孕的女職工本身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單位的規定,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這種情況下進行開除,就是合法的行為,不用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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