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僱員工代通知金支付標準是多少?
一、解僱員工代通知金支付標準是多少?
“代通知金”應當按照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認。用人單位應提前30天通知而未通知時,勞動者才能要求支付“代通知金”,否則法院或仲裁機構不會支持勞動者的請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代通知金和經濟補償金是否同時使用?
值得一提的是,“代通知金”與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支付的賠償金是互斥的,二者不可兼得。前者產生於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依附於經濟補償金,後者則產生於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二者之間並非重疊關係。因此,當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其應當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的賠償金,而無需再另行支付“代通知金”。
三、單位有權解僱員工的情況有哪些?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綜上所述,員工有主動辭職的權利,單位也有解僱員工的權利,當發生勞動合同法規定情形時,單位可以提前通知的情況下解除勞動關係。在沒通知的情況就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就按照員工上月的標準支付。這裏要注意,如果單位非法解僱,則代通知金和經濟賠償不能同時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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