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代通知金的給付標準是多少?
一、上海代通知金的給付標準是多少?
代通知金的工資標準是解除勞動合同時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代通知金”僅在用人單位以上述三種理由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時才能夠適用,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不是上述三個理由,或者雖然是上述三個理由,但已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代通知金”是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持的。
勞動合同法規定可用一個月工資代替通知期的僅限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三種情形,如果屬於違法解除合同行為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違法解除合同的法律後果,即支付賠償金,勞動者要求支付“代通知金”無法律依據。
二、代通知金是否需要交納個税?
根據《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第一條的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 ,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税;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
代通知金屬於規定的經濟補償金的一種,所以要是勞動者獲得的代通知金數額在當地上年度職工拼接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那麼就不納個人所得税。如果是超過3倍數額的,那麼超過部分就要依據相關法規繳納個人所得税。
綜上所述,企業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患上嚴重疾病需要就醫,或者經過培訓不能順利完成工作的,企業可以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沒有提前一個月告知本人的,企業支付一個月工資替代通知期。這裏一個月工資一般是上個月實發工資,包括各種津貼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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