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員工向公司支付代通知金是否合理?
由於法律法規的限制,在許多情況下,企業辭退員工時,是需要按規定向員工支付代通知費的。那麼大家一定會關心,作為員工,在合同期內辭職時,公司要求員工向公司支付代通知金是否為合理的呢?下面將為大家詳細分析這個問題的合理性。
一、什麼是代通知金
《勞動合同法》系統的規定了勞動合約補償金額的範圍及條件。其中,《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這裏“額外支付勞動者一月工資”即為“代通知金”。
二、員工需要承擔的經濟補償
1、《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違約時,勞動者所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較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間的勞動報酬。
2、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3、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以上是所收集到的相關規定,由此我們可以知道,在勞動合同法體系下,勞動者只有違反了合同法規定才需要支付違約金,而違約金的性質與代通知金完全不相同。所以只能是公司按規定向員工支付代通知金,而員工向公司支付代通知金是不合理的。
-
快遞公司員工是勞動關係嗎?
律師解答:一般是。律師解析:一般來説快遞公司員工一般屬於勞動關係,具體如下:1、假如存在勞動關係但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話,就屬於事實上的勞動關係;2、已經簽訂勞動合同的就屬於勞動關係。對於事實上的勞動關係,需要社會保險記錄、社會保險繳費記錄、工資發放記錄如...
-
退休返聘協議是勞務關係嗎?
律師解析:首先,與用人單位建立或者形成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應當符合法定就業年齡以及國家就業條件,並具有勞動能力。建立勞動關係的必備條件之一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如果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已不具備勞動關係的主體資格,那麼用人單位...
-
公司籌備期與員工構成勞動關係嗎?
律師解答:一般構成。律師解析:一般來説公司籌備期與員工是構成勞動關係的,具體如下:1、發起人是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成立;2、發起人為自然人的,屬於僱傭關係。3、另外勞動關係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而該用人單位應是具有法人資質的公司,或具有營業執照...
-
記賬憑證上的工資條能證明勞動關係嗎?
律師解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要確定勞動關係,主要還是要看雙方是否存在勞動合同,如果沒有勞動合同或者合同期限已滿,但是有發放工資的記錄等能證明自己在單位工作過的,就認定有勞動關係。法律規定,在沒有勞動合同的時候,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