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送報員可以隨時辭職嗎
一、非全日制用工送報員可以隨時辭職嗎?
可以隨時辭職,《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一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非全日制用工的特點:
1、用工時間短,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
2、可以建立多重勞動關係。同一勞動者可以與不同用人單位同事建立多個非全日制勞動關係。在一般勞動合同中,我國不承認雙重勞動關係,但是,勞動合同法規定,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的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3、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勞動合同法》第71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4、合同形式靈活,可以訂立書面也可以訂立口頭的勞動合同。
5、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可以約定試用期。
二、勞動關係的特徵:
(1)勞動關係主體之間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觀上的隸屬性。勞動關係主體雙方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權利。同時,勞動者在實現勞動過程中理所當然地應當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雙方形成領導與被領導的隸屬關係。
(2)勞動關係產生於勞動過程之中。勞動者只有與用人單位提供的生產資料相結合在實現勞動過程中才能與用人單位產生勞動關係,沒有勞動過程便不可能形成勞動關係。
(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間的勞動關係具有排他性。勞動關係只能產生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者與其他社會主體之間發生的社會關係不能稱之為勞動關係。同時,作為自然人的勞動者,一般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當然現在法律並沒有禁止雙重法律存在。
(4)勞動關係的存在以勞動為目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是為了實現勞動過程,為社會生產或社會產品提供服務。
(5)勞動關係具有國家意志和當事人意志相結合的雙重屬性。
事實上,大多數的用人單位對於非全日制用工關係的這種員工,所給予的工資待遇和正式員工會有區別,但是,在辭職及其他事情上都會按照正式員工的要求去約束當事人,公司的這種做法明顯是不妥的,就包括辭職的時候也是沒必要提前一個月就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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