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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給非全日制用工人員購買商業保險可以嗎?

一、不給非全日制用工人員購買商業保險可以嗎?

不給非全日制用工人員購買商業保險可以嗎?

不給非全日制用工人員購買商業保險是可以的,但勞動報酬包括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等。

勞動法並沒有對非全日工的保險做出相關規定。且勞動合同法中也未有相關規定,只規定非全日用工可以口頭也可書面約定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隨時通知終止用工且不用支付任何補償,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資不能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因此不存在對公司進行罰款等處罰,非全日制用工的人員可自行參保。

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無論採取書面形式或非書面形式,都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勞動者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確立非全日制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與每個用人單位約定的每日、每週或者每月工作時間,應當分別在法定工作時間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在多個用人單位的工作時數總和,不得超過法定最高工作時數。

(2)當事人未約定用工期限的,任何一方均可隨時通知對方終止勞動關係

(3)當事人可以對勞動時間、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及支付形式、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等內容進行約定。

(4)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小時計算。勞動報酬包括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等。

(5)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造成工傷或者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二、關於非全日制用工的具體規定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綜合上面所説的,非全日制工人與全日制工人是不一樣的,《勞動法》中沒有強制要求對於非全日制工人要求購買保險,但前提定要在同時用工之前就要告知勞動者,並且在給予報酬時就要包括有這筆保險的費用存在,這樣才能確保之後不會引起各種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