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以上事實勞動關係的解除要怎麼支付補償金?
一般來説,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之後雙方就建立了勞動關係。但有些企業可能會由於各種原因而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我國法律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規定了如果雙方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應享受勞動法的保護,單位雖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如果單位要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也要支付勞動者一定的補償金。那麼,一年以上事實勞動關係的解除補償金要怎麼支付呢?本站小編為您回答這個問題。
一、一年以上事實勞動關係的解除要怎麼支付補償金?
一年以上事實勞動關係的解除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的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補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時間,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事實勞動關係的認定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它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係,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一般勞動者在單位工作每滿一年,在解除勞動關係時獲得的經濟補償為一個月工資。雖然説我國法律對有事實關係的勞動者有一定的保障,但事實上許多勞動糾紛都是由於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引起的,勞動者在入職之後,應要求用人單位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以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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