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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一年解除勞動關係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未滿一年解除勞動關係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國家為了保障勞動者權益不受到侵犯,不管是什麼企業或者公司,只要聘用該員工就要與這位員工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確定勞動關係重要憑證之一,但是有些員工沒有工作一年,用人單位就要與其解除勞動關係,那麼未滿一年解除勞動關係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我們一起來了解下。

一、辭職的形式

1、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規定來提出,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單位批准,可以立馬走人。

用人單位不但要按時支付工資還要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辭職書(最好寫成《辭職通知》)可以這樣寫:茲有XX部門XXX,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因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比如:不籤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收取押金、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都是合法的辭職理由。列舉任意一條或兩條都行。)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有關規定,本人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部頒佈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並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如果單位不予支付,本人將保留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權利。特此通知

2、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你先去要回屬於你的那份合同,看看上面有沒勞動部門鑑定的章子,如果無章,合同無效,你可以得到工作年限的雙薪。你再看看合同當時簽訂的時候約定的是你在什麼部門擔任什麼職務,因為如果要對合同中約定的崗位進行調整,尤其是降職,是需要提出相關證明的,也就是説,企業需要提供你不能勝任原工作崗位的證據,用專業的話來説,就是需要提供員工月度、季度和年度考評紀錄(也可以是其它的,但是必須證明你不能勝任原來的工作、或者出現了什麼工作失誤),這個考評紀錄是對員工工作能力的評價。在沒有原因的前提下,企業不可以違反合同中的約定,給勞動者降職、降薪。你現在不要辭職,如果企業給你的薪水沒有減少,建議你繼續做下去,企業比你還着急,他們不希望一個他們不想要的人在他們的企業裏做多久的,反正你離合同到期只有9個月,那就陪他們玩下去,別中他們的計,如果薪水給你減少了,那麼按照第二段去找他們理論。

二、在下列情況下辭職不付違約金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你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法律雖然給你解除勞動合同的自由,但也要保障用人單位的合法利益。你的工資可以算到半年。而你應向用人單位負的賠償項目包括:招收錄用勞動者所支付費用;為勞動者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對生產、經營和工資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你們合同中規定的其他賠償項目。如果你是38條規定的情形,“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你就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不負責任。

三、未滿一年解除勞動關係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用人單位解除與你的勞動關係(或者説辭退、開除你)分以下三種情況,你自己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你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你沒有過錯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個月的本人工資,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你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3、你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你解除勞動關係。

通過小編給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我們可以知道如果想要獲得經濟補償金,就必須要滿足一定的條件。用人單位如果想要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如果沒有任何理由而且也未到勞動合同終止期,那麼我們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我們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