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索賠技巧和賠償計算標準是什麼?
現在我國環境污染事件多發,環境問題已經成為了全社會普遍關心的話題。當環境污染事件發生後,環境污染索賠技巧和賠償計算標準有哪些?有哪些內容我們可以借鑑?本站小編簡單整理了有關資料,讓我們跟着瞭解一下。
一、環境污染髮生後,受害人可據《侵權責任法》索賠
“污染罰款難以突破百萬大關,很難對污染企業形成威懾力。但污染賠償上不封頂,污染事故的受害者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賠償金額以受害者的實際人身、財產損害為計算基礎,可以説,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甚至能讓企業傾家蕩產。”竺效説。竺效説法的依據法律是今年7月1日起生效實施的侵權責任法。
“任何一個侵權案件,侵權人都不會願意多給予賠償,還會辯解説自己不應該承擔責任。但被侵權人完全可以依據法律進行起訴要求賠償。”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楊立新説。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侵權責任法僅適用於7月1日起發生侵權行為所引發的民事糾紛。而中石油大連海洋污染、紫金礦業污染事故正在其適用範圍之內。竺效説,侵權責任法中專設了環境污染責任一章,“這給公眾傳遞了一個明顯的信息,造成環境污染,污染者不僅要受到政府的行政處罰,還構成了民事侵權,公眾可以依據該法律進行起訴。”楊立新説,“侵權責任法加大了對被侵權人的保護力度,如強調了環境污染的無過錯責任、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倒置等。”
二、對於賠償標準的建議
對於人身損害的賠償標準,筆者認為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予以確定;對於污染環境造成受害人健康的潛在危害,如人體功能減退、早衰等,雖未經醫治,尚沒有支出醫療費等,也應當予以適當賠償,以補償人體的潛在損害。
對於財產損害賠償,直接經濟損失比較容易計算,對於間接經濟損失則難以把握,可以從以下三個特徵去把握:一是,損失的是一種未來的可得利益,在侵害行為實施時,它只具有一種財產取得的可能性,還不是一種現實的利益;二是,這種喪失的未來利益是具有實際意義的,而不是抽象的或者假設的;三是,這種可得利益必須是一定範圍的,即損害該財物的直接影響所及的範圍,超出這個範圍,不能認為是間接損失。除此之外,間接損失還應當由具有相關資質的鑑定單位作出鑑定結論後,再予以確定。對於第三種經濟損失即恢復環境所需要的費用,該費用往往是天文數字,而且難以確定最終數額,對於該損失筆者認為可以由相關部門作出恢復環境所需要的時間的鑑定結論,再結合第二種間接損失,計算出受害人在此期間內的預期收入的損失,由污染責任者予以賠償;當然如果污染責任者選擇恢復環境,也可以判決由其在一定的時間內予以恢復。
對於精神損害賠償,因為涉及到受害人之間的城鄉差別、地域差別等情況,筆者認為應當建立一個統一的參考標準,即按照人均國民收入×10年的數額計算;對於造成傷殘的,可以按照每級傷殘賠償10%左右的標準計算。
綜上所述,當環境污染髮生後,受害人不要和企業達成私下的和解,要通過法院向企業提出污染賠償,因為污染賠償是上不封頂的。而有關賠償標準,目前我國沒有劃分的非常清晰,我們可以借鑑國家的有關規定。環境污染索賠技巧和賠償計算標準是我們應該要知道的,以後一旦發生類似事件,我們好怎麼懂得維護自身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汕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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