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扣税方法是什麼?
一、代通知金扣税方法是什麼?
代通知金屬於工資收入,應按個人所得税税率納税。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代通知金,也叫提前通知金,是指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解除勞動關係的,除了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以外,還應當支付勞動者代通知金(提前通知金),標準是本人一個月工資,計算基數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一樣。一般是指勞動關係解除前勞動者最近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但也有的地方性法規規定是勞動關係解除前最近三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二、代通知金的分類
第一種
代通知金有兩種,第一種北京市的“代通知金”是在《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中的規定,是終止勞動合同代通知金。
終止勞動合同代通知金是指在勞動合同終止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的,應該支付沒有提前通知的日期對應的工資的賠償,這是一種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這是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而造成員工的工資損失賠償,其歸責原則是以過錯責任原則。
第二種是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
第二種全國“代通知金”是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這就是在外企經常流 行的遣散費中“N 1”中的“1”。
一般在用人單位有合理的理由解僱勞動者但是又沒有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的就是啊,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的工資。這一個月的工資不是勞動補償,而是作為代通知金向勞動者支出的,勞動者這個收入按照工資收入來計算,所以應繳納個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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