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的計算方法是什麼?
企業和職工簽署勞動合同,就是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進行了規範。如果企業陷入經營困難,無力支付工資,可以解除部分職工的勞動關係,這涉及到代通知金的賠償,那麼,代通知金的計算方法是什麼?企業支付代通知金,應該以職工上個月工資為準,是一個月工資標準,下面我們通過本文了解下。
一、代通知金的計算方法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規定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這裏的“工資”是指勞動者被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嗎?對此《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進行了明確。《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代通知金的工資標準是解除勞動合同時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二、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三、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是什麼?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綜上所述,企業支付代通知金有條件限制,只有文中提到的三種情況出現時,才能支付代通知金。代通知金的計算比較簡單,是職工上個月的工資。如果職工屬於銷售崗位,工資波動大,企業應該按照月平均工資支付。當然,除了代通知金,企業還承擔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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