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給的代通知金要單獨扣税嗎?
如果是已經在工作場合有一定經驗的人肯定知道單位臨時辭退的行為必然會附帶着賠償代通知金,因為法律已經要求了單位必須提前通知否則就是違法,所以單位就會為了讓自己的違法行為不至於被勞動者追究就會以代通知金的形式抵扣,那麼,單位給的代通知金要單獨扣税嗎?
單位給的代通知金要單獨扣税嗎?
代通知金屬於工資收入,應按個人所得税税率納税。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語,《勞動法》中沒有“代通知金”的概念。代通知金是香港和台灣的説法,就是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
首先確定代通知的性質,是工資還是經濟補償的範疇。 然後,根據不同的性質確定個税的繳納方法。 本人覺得代通知金應該是經濟補償的的範疇。因為它是替代一個月的提前通知而支付的,不具有提供勞動給付報酬的工資的特點,更具補償的性質。而且也只有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才會支付。對勞動者而言,也是再次求職期間的生活保障費用。因此,應屬於經濟補償的範疇。
經濟補償金要不要繳納個税呢?
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財税[2001]157號和《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1999]178號 的規定,要繳納税。但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税;超過的部分,採取按月均分的辦法,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綜上所述,代通知金雖然是單位為了彌補自己沒有依照法律提前通知造成的過錯而發放的,但是依舊應當算在工資當中需要讓員工承擔相應的税費,因為國家在税種的規定中沒有將代通知金排除在徵收範圍之外。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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