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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計税方法是怎樣的

一、代通知金計税方法是怎樣的?

代通知金計税方法是怎樣的

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税;超過的部分,採取按月均分的辦法,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二、代通知金的是如何分類的?

代通知金有兩種。

1、終止勞動合同代通知金。

終止勞動合同代通知金是指在勞動合同終止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的,應該支付沒有提前通知的日期對應的工資的賠償,這是一種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這是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而造成員工的工資損失賠償,其歸責原則是以過錯責任原則。

2、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

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就是在外企經常流 行的遣散費中“N 1”中的“1”。

三、代通知金是否包含績效工資?

在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時,可以用多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不是30天工資)代替這個提前通知期,主要是為了補償勞動者在失業時重新尋找工作所需要的時間的利益。但是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不合法,則其法律後果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被撤消,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代通知金的工資標準是解除勞動合同時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包括津貼、獎金及績效工資等。

用人單位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解聘員工的,就要給員工支付一個月的通知金,如果給的通知金是在當地人均收入的三倍之內,就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税,如果超出了就需要按照税法的規定計算個税,把超出的部分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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