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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前通知解除合同的代通知金是什麼?

未提前通知解除合同的代通知金是什麼?

未提前通知解除合同的代通知金是什麼?代通知金是一種對勞動者的補償金,在法律中有規定,滿足條件的話勞動者就可以拿到,若無法拿到可以訴訟。提前通知勞動者合約的解除是用人單位需要做到的,滿足法規中的情形後要提前三十天通知,這樣可以給雙方留再就業和再招聘的餘地。

一、什麼是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除了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外,部分地方政府還規定了終止勞動合同代通知金。如《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第四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

另外,實務中對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是否可向用人單位要求支付代通知金的問題存在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只有在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情況下,即勞動者無過失性辭退時,用人單位才需要支付一個月代通知金;另一種意見認為,勞動合同法中並未規定代通知金與經濟賠償金除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賠償外,還可要求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在現在的司法實踐中,勞動仲裁委和法院大多傾向於第一種意見,即勞動者在被無過失性辭退時,用人單位才需要支付一個月代通知金。

二、法規內容:《勞動合同法》中的第40條所規定的

終止勞動合同代通知金是指在勞動合同終止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的,應該支付沒有提前通知的日期對應的工資的賠償,這是一種賠償責任。具體條文是《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

第四十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這是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而造成員工的工資損失賠償,其歸責原則是以過錯責任原則。

用人單位未能按法規要求提前固定的時間通知勞動者解除合約時,必須給付勞動者的賠償款。在現實情況發生時,可能還會因特殊情況發生變化,有疑問可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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