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確認勞動關係仲裁需要哪些材料?
在實踐生活過程中,出現了很多用人單位用工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現象。於是又產生了所謂的事實勞動關係、勞務關係等各種關係。隨之,申請確認勞動關係仲裁這一方式相應產生。那麼,申請確認勞動關係仲裁需要哪些材料呢?下面小編簡單和大家聊一聊。
一、申請確認勞動關係仲裁需要的材料: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入職申請表
(四)考勤記錄;考勤卡(IC卡)或紙卡、或考勤表;
(五)其他勞動者或者客户的證人證言等。客户或供應商的證明,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六)工資卡、工資袋、工資單、銀行開户證明、工資在銀行的轉賬證明。
(七)出入證、請假條;.放行條,電子郵件等也屬於有效證據、用人單位的報銷憑證等、立崗證、辦公室或單位集體宿舍的鑰匙,
(八)郵寄包裹單上的收件人名稱或單位名稱,電話清單通話記錄,獎狀名單,集體旅遊集體照片。
(九)工衣(廠服)或以公司的名義參加的各種比賽或各種活動的有公司標準的衣服。
(十)暫住證、居住證、房屋租賃登記表、病歷本、體檢表、 通話錄音、和領導的對話錄音(關於工作事情)押金條(收據等等如加蓋用人單位公章的業務授權委託書、代簽的業務合同、上班記錄表、進出用人單位的門卡、飯卡、工資條、評定員工等級證明、表彰或處罰決定等等。
(十一)申請調查取證。對一些不接待公民個人調查取證的單位,如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了或者委託銀行向勞動者代發工資的,勞動者可以申請仲裁部門向社會保險部門、銀行調取相關的資料。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 的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綜上所述,當發生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時,我們申請確認勞動關係仲裁的材料總結概括為一切能夠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即能證明自己在用人單位工作過的各種東西。如果還有疑問,可以詳詢我們網站的律師,我們會詳細給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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