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係需要哪些資料?
儘管勞動合同法明文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要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是一些小企業,仍然違反規定,不籤書面的合同,這對於職工而言,是不利的。發生勞動糾紛後,職工首先得確定勞動關係,一般是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那麼,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係需要哪些資料?下面我們一起跟隨小編了解下相關知識。
一、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係需要哪些資料?
確定勞動關係的證據,可參照《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的規定蒐集。
簡言之就是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憑用人單位發放的“工作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就可以作為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憑證。
二、勞動仲裁確定勞動關係的時效是多久?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指當事人因勞動爭議糾紛要求保護其合法權利,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否則,法律規定消滅其申請仲裁權利的一種時效制度。
2008年5月1日後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對於2008年5月1日前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有關仲裁時效和起訴的規定及適用《勞動法》。《勞動法》關於仲裁時效規定於第八十二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綜上所述,對於沒有簽署書面合同的,職工可以發起勞動仲裁,要求確認勞動關係。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係需要職工準備好相關資料,包括工資發放憑證、打卡或者考勤表、其他職工的證言等。如果職工收集證據困難的,可以要求單位承擔舉證責任。這裏需要注意,申請勞動關係仲裁的時效是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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