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客體是指什麼?
員工在企業工作,獲得企業發放的報酬,並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就構成勞動關係。勞動關係是受法律保護的一種關係,勞動關係中包括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我國法律中,構成勞動關係的要件包括了勞動關係的主體與客體。那勞動關係客體是指什麼?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的知識。一起通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一、勞動關係客體是指什麼?
勞動關係的客體:勞動行為。實施勞動行為,完成勞動任務是勞動者的首要義務。由於勞動關係所指向的是勞動行為,所以,勞動關係建立後,勞動者必須加入到用人單位的生產和工作中去,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對內享受本單位職工的權利,承擔本單位職工的義務。用人單位作為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管理者,在要求勞動者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的同時,必須為勞動者完成勞動行為提供條件,包括生產場所、機器設施、勞動工具等。
二、勞動關係的主體是指什麼?
勞動關係的主體: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關係所涉及的勞動者是指依據勞動法律和勞動合同,在用人單位從事體力或腦力勞動並獲得報酬的自然人。達到法定勞動年齡,並具有勞動能力是成為勞動者的必備條件。用人單位則是依法招用和管理勞動者,並對勞動者承擔相關義務的相對方,主要類型有
(1)在中國境內依法核准登記的各種所有制性質、組織形式的企業。如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企業、鄉鎮企業等。
(2)依法核准登記的個體經濟組織。即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户。
(3)依法成立的事業單位,包括文化、教育、衞生、科研等各種單位。事業單位在國家法律規定的權限範圍內有權使用勞動者。
(4)依法成立的國家機關。它們在法律規定的權限範圍內,也有權使用勞動者。
(5)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包括工會、婦聯、研究會、協會等社會團體組織。
三、勞動關係確認的依據有哪些?
根據勞動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此處可以與上面部分聯繫起來。
《證據規定》第七十五條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而勞動關係的主體則是指用人單位及勞動者。企業聘請員工到用人單位工作,企業與員工之間就構成了勞動關係,員工應提供相關的勞動,才會獲得報酬,雙方也才能構成真正的勞動關係,否則,如果員工並不參與工作,也不提供相應的勞動,雙方也就沒有勞動關係一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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