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入職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入職合同注意事項
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還需注意以下兩個方面的問題:首先,查明必備條款
1、瞭解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瞭解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以防止日後用人單位不合理地調崗和變更工作地點。
3、瞭解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確保自己定額內及定額外的勞動均可獲得法定對價。
4、瞭解勞動報酬及社會保險,防止日後在勞動報酬、休假工資、經濟補償金基數計算等方面,陷入舉證不利。
5、瞭解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對已有或潛在人身危險及風險有足夠把握。
6、瞭解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其次、看清勞動紀律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何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法律法規均未作出具體規定和細化,而是要求用人單位在企業規章制度中加以明確和界定。因此,不同的用人單位對“嚴重違紀”的界定多多少少會存在不同,尤其是一些特殊行業或企業,往往對內部員工存在一些特殊的行業或企業要求。因此,勞動者在準備好邁入一家新的用人單位之前,首先應對其紀律要求有清晰、明確的認識。很多勞動者對《勞動合同》以及相關附件的簽收較為程序化,只履行程序,不知曉內容之後,莫名其妙即揹負上了“違紀”之名,極為被動。
對於新入職員工,我們還應注意其入職後的社會保險申報登記的問題。《社會保險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在規定期限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同時,根據前述《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 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
新入職的員工在簽訂入職合同的時候,是有些勞動合同上的注意事項要知道的。對於這些注意事項,員工瞭解後可以更好的使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害。勞動法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在於勞動者首先 得自己瞭解一些能夠保護自己權益的法律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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