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各類房產分割的方法是什麼?
一、離婚案各類房產分割的方法是什麼?
(一)夫妻一方婚前購買房屋。
1、婚前已登記在一方名下。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可以認定為夫妻婚前財產。但是,該房屋以婚後夫妻財產償還的,那麼在分割房屋時,應當明確用夫妻財產償還房屋債務的數額,並由擁有房屋一方以其個人財產將償還房屋債務數額的一半補償返還給另一方,另一方不享受房屋的所有權。
2、婚後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屬共同財產。婚前一方以支付的房款則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在離婚分割財產時應區別出來。應先以房子的價值歸還該款,雙方再對房屋進行分配。
3、登記在雙方方名下的房屋屬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雙方直接對房屋進行分配,雙方互不補償。
(二)夫妻雙方婚前都出資購買房屋。
1、婚前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屬其個人財產。若房屋所負債務,是以婚後財產清償的,應當認定為以共同財產清償個人債務。在離婚分割財產時,擁有房屋一方應當返還給另一方支付的購房出資款以及婚姻期間用於償還的房屋債務的夫妻財產一半。
2、婚後登記在一方名下,或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房屋,屬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雙方直接對房屋進行分配,雙方互不補償。
(三)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
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若產權證登記在前辦理在出資人子女一方名下的,沒有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則為贈與其本人子女,房屋歸其子女所有;產權證在婚後辦理,沒有明確表示贈與其本人子女的,視為贈與雙方,房屋歸雙方所有。
(四)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房屋,離婚時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二、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夫妻離婚時,涉及到房產分割的情況是比較複雜的,因為房產屬於固定資產,無法像資金財產進行直接分割處理,特別是還涉及到產權不同的情況下,所認定共同財產的情況也是不同的,具體情況下可以由雙方協商並競價的方式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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