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開除員工工資怎麼算
用人單位若需要開除員工的話,也是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進行,要是有違法開除的行為,就要追究其法律責任,對勞動者做出賠償。而在開除員工的情況下,也應當支付員工相應的工資報酬。那麼開除員工工資怎麼算才好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用人單位開除員工工資怎麼算
1、“開除”員工,按現行法律來説就是解除勞動合同。
2、員工離職時,用工單位應該給員工結算工資。
3、對於給用工單位帶來損失,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但有所限制。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因此,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勞動者的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可以依約定要求勞動者賠償。
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勞動者的賠償責任,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用人單位能否要求其賠償,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在這種情形下,用人單位不能要求勞動者賠償。理由是:①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是勞動關係,不是民事權利義務關係,不適用民法的歸責原則;②除了《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二種情形外,用人單位是否享有向勞動者索賠的權利取決於雙方的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應當視為用人單位對該項權利的放棄;③在我國,立法者的本意是限制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索賠的權利。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有些時候,因為勞動者自身過錯,給用人單位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而單位按照法律規定將其開除,就認為此時不應該再支付勞動者工資了,但其實不管是出於什麼原因而需要開除勞動者,只要勞動者實際提供了勞動的,那麼就應該按照實際情況來支付其工資,在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的情況下,不能將賠償直接等同於工資。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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