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開除懷孕員工如何賠償
一、用人單位開除懷孕員工如何賠償
1、若懷孕女職工存在法定過錯,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情形,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若懷孕女職工不存在法定過錯,則屬於違法解除,應當支付賠償金:二倍的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
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裏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87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孕婦勞動合同到期怎麼辦
《勞動法》在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中,對“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女職工給予了特殊保護,即:對“三期”內的女工,企業不得在女工無主觀過錯的情況下,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在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中,只是籠統地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由此看來,如果企業與你表姐終止勞動合同並無不妥。
但是,在勞動部印發的《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從女職工的生育及哺乳等實際情況出發,又作了補充性規定,其中第34規定:“除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因此,如果他們老闆現在就終止勞動合同是不合法的,他們之間的勞動合同只有延續到孕期、產期、哺乳期滿時,方可終止。
綜上,孕婦合同到期,公司是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從原則上來講,用人單位不得開除孕婦,當然也是一般情況下。若是孕婦本身就存在過錯,也就是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情形,這個時候用人單位解除與孕婦的勞動合同,是不需要對其作出經濟補償或者賠償的。所以,通常是在單位違法開除孕婦的情況下,才需要作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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